关于女方提出的退婚行为,其实并非必须要独自承担整个事件的所有责任。
从法律层面而言,退婚本身并不会带来任何法律方面的义务与责任。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一点是,当男女双方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之后,从理论角度讲,应该将原先赠送的彩礼进行合理退还。
所谓彩礼,通常是指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这里主要是指向女方或其家属的支付),依照传统习俗向另一方(主要是指向男方或其家属的赠予)所给予的财物钱财。
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关于彩礼的相关法规,即“若双方并未履行结婚注册手续,当事人主张收回依照期间赠与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针对这一变化,对于如何处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退还问题,我们认为大家应当秉持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如果双方并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居住于一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是应当全数退还彩礼的;
其次,如果双方虽没有办理结婚注册手续,但是事实上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若仅仅简单地根据未办理结婚注册手续就要求女方全部退还彩礼,这样的做法明显是存在失公允性的。
因此,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参考多重条件,比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有无生育子女、财产的持有和使用情况、彩礼的特定数额以及当地的风习习俗等等,从而来决定是否需要退还以及退还的具体数目。
另外,当男女双方完成结婚注册手续,但是实际上并未共同度过生活的时候,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把彩礼退还回去。
至于那种已经结婚随后又决定离婚的情况,从法律上来讲,原则上应该不再退还彩礼。
当然,根据过去的规章制度,有两种特殊情况会出现:
一种是当夫妇两人在结婚后,始终未能共同生活;
另一种则是,由于彩礼的支付而使得交付人自身的生活变得更为贫困。
在此两种情况中,即便他们之间已经建立婚姻关系,且在离婚后,原有的彩礼也都应被返还回去。
对于“虽然双方已办妥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度过生活”这一类疑难案件,我们强烈建议大家遵循下列两点建议:
首先,倘若两人在结婚后并未踏足同一屋檐下,那么这部分应当退还;
其次,若是新婚夫妇已经成功申请到结婚证,也曾经尝试合作生活过一段时间,那么违约人应当结合实际的交往时间、彩礼的构成、彩礼财物的数量及地域文化背景,再加上双方的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后,适度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