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责较轻并且并无其余严
重犯罪
犯罪暗示性的情况下,如出现以下特殊情况,审查机关方可作出
不批准逮捕或者避免实施
逮捕的决策:首先,该行为涉嫌预备犯罪、中断犯罪或过于保护自身而实施了过度的
防卫措施;其次,针对
初犯者,如果他们的主观恶意程度相对较小,同时作为
共同犯罪活动中的
从犯、被
胁迫者或者犯罪后自我交代并主动
立功、归还财产、
赔偿损失,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再次,对于
过失犯罪的嫌疑人,在犯罪发生之后能够展现出自责悔悟的态度,有效地抑制损失,或者积极地进行
人身伤害的
赔偿;另外,如犯罪嫌疑人及受害方均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过审查认为此举是基于自由意志和
合法性,并且已经得到具体的履行或者提供可靠的
担保的;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所犯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
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年龄未超过18岁的
未成年人或是在校学生,且有自省悔过的表现,同时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拥有适当的监管和支持教育的条件;最后,凡是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时也不应实行逮捕。因此,只要符合上述避免逮捕的标准和情况,就可向检察院提交申请要求不对其执行逮捕措施,随后由检察院对申请人的详细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若确认有符合上述避免逮捕的情况存在,便可以依法决定不予执行逮捕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