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人格权的准确界定应该是这样的:
所谓人格权,通常指的是自然人或者特定组织享有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在内的诸多权益。
其次,当侵害人格权这种违法情况发生时,相关责任方必须承担诸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若行为人拒绝履行上述相关民事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包括在报纸上公开披露在内的多种方式追究其责任。
最后,对于已经过世之人的人格权益,同样也应当依法得到保障:
如果他们的名字、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及遗体、遗骨等方面遭受到了恶意侵犯,那么他们的近亲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请求将会依法给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