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来讲,法庭调解书被视为离婚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均可证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达成离婚协议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规定,若夫妻任何一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可先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解工作;如果经过调和后可以判断出双方感情确实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那么调解就将失效,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批准双方离婚。以下是具体情况的罗列:首先,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其次,实施家庭暴力或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乃至遗弃;再者,具有长时间且频繁赌博、吸食毒品等恶劣嗜好且拒不改正;接着,由于感情不稳定而持续分居满两年;最后,存在其他任何情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某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另一方面发起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批准离婚申请。然而,若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后,双方仍然保持分居一年以上,其中任何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也必须依据现行法予以批准离婚申请。另外,第一千零八十条明确规定,只要双方成功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式生效,便意味着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