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典型情况下,当关于债权转让事项得以敲定时,我们认为有必要通知担保人有关这一事件。
若未能及时展开此项行动,而债权人和债务人私自减轻了债务,那么在此种状况下,担保人须承担被减轻后的债务保证义务;
然而,若有人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额外增加债务负担,担保人将无需为那些新增的债务部分负责。
依据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5条的明确规定,如有第三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债权人接受并未对此表示异议的,则由此产生的保证合同即应视为正式生效。
再者,第695条亦告诫我们,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没有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协商后改变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条款以减轻相应的债务,此时担保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若在此过程中额外增大了债务负担,那么担保人对于这些债务的增长部分,将不必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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