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长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责条款,其核心内容即定位于此:
即行为人明知他人在相关信息网络环境下实施犯罪行为,却仍主动为之提供所需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及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抑或是参与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环节。
毫无疑问,信息网络早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支柱力量,然而在现实世界中,不可否认有部分违法者正暗中借助这一平台从事非法勾当。
因此,对于此类明显背离法律正义之举,必须严惩不贷。
对此罪行的量刑标准设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
若情节严重者,则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期。
不过关于“帮忙”金额超过五十万元时的判决期限,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节、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以及主观恶性程度、累犯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