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在工作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严重残疾,其鉴定结果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重度残疾。
每级残疾享有的相应待遇规定如下:
对于一级残疾者,其个人工资将获得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级残疾者则享有2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此类推,三级贫困伤残者可获取2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而第四级伤残者只能领取1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另外,依据《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每月需要向伤残者发放伤残津贴,一级伤残者将享受到个人工资的90%作为伤残津贴;
二级伤残者可以享受个人工资的85%作为伤残津贴;
依此类推,三级伤残者将可以获得个人工资的80%作为伤残津贴;
最后,第四级伤残者最多只能够获取75%的个人工资作为伤残津贴。
然而,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数额低于所在地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充,以确保伤残患者生活水平不降低。
当五到六级伤残者因为自身原因或者因其他因素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时用人单位需按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向伤残劳动者一次性支付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七到十级的轻度残疾劳动者,如果是由于工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是劳动者自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同样的标准,向他们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这样的,七级伤残者可以得到16个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者可获得14个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者可以得到12个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者可以得到10个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者可以一次性获得25个月的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者可以获得20个月的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者可以获得15个月的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者可以获得10个月的就业补助金。《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
(三)、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受伤致残的,按晋级原则确定的最高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破产的,工伤职工按前款规定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