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在押期间服刑十五年的犯罪人员,其刑期具体可以减少多少需要视其在狱中表现而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最佳减刑期限不得超过七年零六个月。
这主要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指出,对于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经过适当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至少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