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报道涉及侮辱或诽谤他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名誉权受损问题,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其中主要的责任内容就是弥补受害者可能遭受的财产以及精神上的损失。
至于这些精神上的损失通常是涵盖了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乃至诚恳道歉等方面。
在相关的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中,这样的非财产责任应用极其广泛。
假如在新闻报道所涉及的范围内,不法行为导致了他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伤害,那么侵权者就应该立即停止这种有损公序良俗的侵权行为;
而如果已经发生的新闻报道涉嫌侵权行为却未得到有效制止,受其伤害的受害者则完全有权寻求侵权者停止继续侵害其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