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缓即是对死刑执行流程之一的制度设计,其主要针对那些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者进行处理。
2.死缓(以下简称:
死缓),正式名称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它属于死刑执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这种刑罚手段适用于那些本应判处死刑,但无需立即执行的罪犯。
同时,在判处死刑的同时也宣布缓刑两年执行,罪犯需接受劳动改造,以便观察其后续表现。
3.凡被判决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若在此期间未出现故意犯罪行为,两年期满后,将会被减判为无期徒刑;
倘若在这两年内确实存在重大立功表现,则同样可以在两年期满之后获得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优待;
然而,若罪犯在缓期执行过程中故意实施犯罪,且情节严重,须向最高人民法院呈报申请,等待核准后方能执行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