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商品住宅类的所有者和非住宅类型物业的持有者,他们将按照持有的物业总面积缴纳相应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米建筑面积应缴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金额则为该地区住宅建筑装修工程每平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
其次,在直辖市政府、城市及县级政府的建筑/房地产主管部门之中,都需要根据其所在区域的实际状况,科学地设定并公开发布每平米建筑面积应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额度,并应有计划地进行定期调整。
进一步,如果发生出售公有住房这样的情形,就需要遵循以下的规定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
(一)业主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米建筑面积应缴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金额为该地区房改成本价的百分之二。
(二)售房单位应按照多层住宅不得少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层住宅不得少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