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若女方在结婚前独自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项,而在婚后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并偿还房屋贷款,那么该房屋便应被视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次,若女方在结婚前行使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支付首付款项,并单独购买房产,则该房屋将被视为归女方所有的私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