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于用人单位逾越一个月的合法期限仍未能签订正式劳动合约的情况,该用人单位应向当事人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为赔偿金。
如有条件却故意回避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保障的用人单位,那么劳动者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的权利。
与此同时,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劳动者有权主张应由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到底何种数额适合作为经济赔偿,还需依据劳动法规定,基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所持续时间长短,及其个人、每月工资标准等因素来加以评估和判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