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作出的关于财产归属子女的书面协议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尽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夫妻可能会签署此类协议并立下誓言,但实际上,涉及到的财产仍将受到父母双方的全面控制与监管。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这无疑构成了父母对财产分配协议承诺的违反而未能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鉴于动产尚未进行实物交付、而不动产亦未完成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所谓的“赠与”便无法真正产生法定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