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条款制约定的使用权限到期之后,倘若土地使用者怀有继续使用之需求,如此需至使用权到期之前的一整年提交续期申请表。
除非因维护广大社会公共利益,政府有权提前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否则必须无条件批准该项续期请求。
如获准予续期服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规向政府支付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若地权使用者有意继续使用该土地,则应于合期限满的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
除非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而不得不提前收回该土地,否则应当给予批准续期请求。
在此情况下,应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当地标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最迟于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