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具备如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法院将会批准男方提出的变更子女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1)若女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而无法继续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
(2)如果女方未能履行自身的抚养职责,甚至出现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同时在她和孩子共处的生活环境中,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3)如果子女年满8岁,并且表示愿意跟随男方生活,而男方亦具备养育他们的经济能力及其他实际条件。
此外,(4)如存在其他合法的充足理由,也可以作为变更监护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