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条文规定,未满8周岁的儿童和无法辨识自身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均视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他们必须在其合法监护人的代表下,才能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年满8周岁但仍无法自我识别行为的少年,同样适用于上叙条款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