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文确认,婚后夫妻对于薪酬收入和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益,均可以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确认。
此种行为被视为合法且有法律效力的合约。
民法典同时规定,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男女双方皆可就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达成共识,将其分为各自独立或共同拥有,亦或是部分共有、部分独有的类型。
在做出此类决定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确保约定内容清晰准确。
如果缺少完整的书面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则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推断。
此外,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夫妻对于婚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及其婚前财产的约定,有着极高的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下列收入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1)薪资、奖金和劳动报酬;
(2)产品制造、运营和投资活动的净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遗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5)一方用个人资产进行投资所实现的增值;
(6)实际产生或应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退休金及破产后安置补偿款项等。
以下几种情形构成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在婚前所有的财产;
(2)一方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5)其他依法应当由某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