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补偿时,若家庭成员之间对安置补偿问题已做出相关约定且此约定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者,一般皆应对于年长的共同居住者以及那些经济来源颇为匮乏的同住人员,我们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在房屋征用这个环节里,这实际上也是国家在实行了公允的补偿后,针对非国有财产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
它的合法行使前提条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以及公平的补偿待遇。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出现了明显的公共利益需求,并且对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否则国家不得依据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
实际上,在征地拆迁实践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要求十分严谨,包括但不仅限于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详细的调查程序、必要的听证程序、报批流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公示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终结可以分为两大类情况。
第一种是在双方签订拆迁赔偿协议之后完成征收工作,这时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便处于消亡状态。
而第二种情况则是拆迁方通过提出特定的司法强拆申请,依法依规地履行司法程序来确保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得以顺利完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