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强调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对传唤次数并无明确的时间及频次限制,相关义务人员须接受随时可能的传召并按时达到现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制定的规定,被获准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几项规范:
(1)未经执行机关的明确许可和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或者县;
(2)在接到执行机构的传唤通知后,务必确保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出席;
(3)严禁用任何手段来干扰证人就其证言进行作证;
(4)坚决禁止毁灭、伪造或者编造证据以维护事实真相或串谋其他被告等行为。
倘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能遵从上述条款的规定,那么已有缴纳保证金的,该笔款项将由警方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还会依据具体情节,分别处以责令当事人进行深刻反省并悔过自新,重新缴纳额外保证金、寻找额外保证人或者进行监视居住甚至依法逮捕等相应惩戒措施。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以上条款的话,那么待到取保候审阶段顺利结束时,该笔保证金应予全额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