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从他人处所得赠与都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然而,如果该赠与被明确指定仅属于某一方,那么此部分财产就并不能纳入到夫妻共有财产中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所获取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共同拥有和支配这些财产:
首先是工资或津贴、奖金及劳务报酬;
其次是从经营活动、投资行为中所产生的利润或收益;
再次是从知识产权上得到的收益;
此外还包括在继承或遗赠过程中获得的财产,但必须除去本法则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提到的特殊情况;
最后就是其他应该归于夫妻共有的资产。
在夫妻关系内,夫妻对于所有形式的共有时,拥有平等且公正的处置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