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常见能够证明夫妻间实际分居情况之明证:
首先,一份由配偶一方在外地生活所签发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明材料;
其次,双方签署的关于分居事宜的书面协议书,务必以书面形式呈现,不可仅依靠口头约定且需获得对方肯定;
再者,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分居书面通知,最佳的方式是用快递进行邮递,同时在邮单上明确标注分居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邮寄凭证,自邮政通知日期起至正式申请离婚这段时期即视为夫妻之间的分居时间;
此外,双方往来的书信及电子邮件等都可以作为相互情感不合以及分居实情的证明素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