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成年人群体在校园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问题,需要依据具体事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及处理。
首先,若属于年龄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受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学校须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该所学校已能举证其自身已经全面履行了教育和管理之职责,那么就无需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年满八周岁但尚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而言,同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倘若该所学校未能充分履行教育、管理之职责,就必须为受害方承担起严重的侵权责任;
反之,若已尽力履行了自身相关职责,便可免于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