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的生命权、身体权等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引发的纷争,属于常规范畴内的普通民事纠纷。
在此类诉讼案中,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三年,期限起点是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预料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维护自己民事权利的诉讼有效期为整整三年。
但若遇特别法的另行规范,则依循该法制。
诉讼实效的计算期限自权利人在知情或应当知悉自己权益受到了损害,且享有责任的一方也明确了身份之日起算。
此外,若从权益受损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无论诉诸何种情况,人民法院均会不受理此类案件;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有充分证据支持权利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亦有权决定适当延长诉讼实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