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审批收押盗取罪名案子,我们遵循以下三个标准:
首先,必须具备确凿之证据,证明存在着盗窃行为的违法事实;
其次,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该案件有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刑罚的可能性;
最后,若采用保释、监视居住等手段,还无法有效防范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那么,逮捕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所述,在接到公安机关提出逮捕申请之后,我们会对案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审核,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付诸实施,并应于执行后向我们反馈执行情况。
如遭遇不批准逮捕的情况,我们将会详细告知理由,如果需要补充侦查,也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