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一方的透支行为,其配偶是否对该债务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必须依据特定情境进行判断:
首先,若在夫妻合作签署的文书或某一方在事态发展后明确表示认同等共同意识形态的情况下产生的负债,或者当一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其以个体身份为维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负债,这些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设置的债务超过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范围,那么这类债务将不算作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由导致这笔负债的个体(即相关方)独自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