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感谢您提出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间是否必须下发批捕书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那么须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紧急事件或涉及到多位犯罪嫌疑人等,这个时间还可延长一日至四日不等。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多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的七日内,给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然,如果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即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其执行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时间限制仅适用于公安机关拘留期间,对于司法机关其他程序如移送起诉、审判则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