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状况下,当有一方持强烈反对态度拒绝离婚时,相关人士可选择向相关机构提出调解请求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程序。
而在人民法院对此类离婚案件进行审判时,应首先对双方关系进行调解工作。
如经调解后确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即使经过调解,宣告调解无效也应准许其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