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幼儿于幼儿园环境下遭受其他学童殴击而造成伤害时,倘若幼儿园无法证实其已履行了应有的管理与教育职责,那么幼儿园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伤儿童作出赔偿。
反之,若幼儿园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已经尽职尽责地进行了管理和教育工作,则可免除相关责任。
在此种情形之下,对于受害儿童所遭受的侵权损失赔偿责任,将由作恶者即施暴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负担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