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学校在国庆假期仅给予教师三日休息时间而非法定假期,那么这样的决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然而,若校方强制要求教师在国庆节期间度过其余四天工作时间,未给与相应的加班报酬或仅支付较低数额的加班补偿金,那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