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共计施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如有特殊情况,则依照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并非仅限于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以及义务人开始计算。
另外,若涉及相关法律另行规定,相应的,应根据其新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决。
然而,当权利人自权益受损至今已经过二十年以上,人民法院将不再加以保护;
但对于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自行提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诉讼时间。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指出:
“如双方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偿还,对此类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还明确指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