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院批准逮捕起至正式开庭审判阶段,整个过程通常需要大约一年左右的时间。
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之后,公安机关负有具体的侦查工作,而这一流程的法定侦查期限基本为两个自然月;
然而若遇到案情较为复杂的问题,经过上级部门批准,侦查期可相应地扩大至最大程度七个自然月。
当公安机关完成了对犯罪事实的调查和取证工作以后,便需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至检察院进行更为详细严谨的审查起诉,此环节的法律期限通常设定为一个自然月。
法院在接到检察机关公诉请求之后,应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审理,并在上诉受理后的两个自然月内公布判决结果;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犯罪性质极其严重或者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的案件中,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则可延长到三个自然月,但未经上级人民法院事先批准,其延长期度不应超过三个自然月。
另外,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重大案件或者具有特殊情况,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明文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的案件,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其审判期限可再适当延长三个自然月。
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仍需延长审判期限,则必须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确认。
在执行逮捕任务时,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为确保逮捕行为合法有效,必须保持至少两人在职运作,且实施逮捕行动时,执行者务必要向被逮捕人士展示逮捕证件,同时还要勒令被逮捕者在逮捕证书上亲笔签字(加盖公章)或按下指纹。
倘若被逮捕者拒绝在逮捕证书上签字或按指模的话,那么一定要在逮捕证书上载明这一记录。《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