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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执行顺序

连带责任执行顺序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29 09:35:03 已帮助23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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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执行顺序
首先,相关的连带责任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当负有的连带责任,而针对涉及到两个及以上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的情况,我们会采取同时向他们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办法进行控制。
其次,对于一般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来说,在我们明确掌握了各个被执行主体的实际履行能力之后,我们将会选择其中最容易执行的那一方作为优先执行对象,以保证债务的顺利偿还和整个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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