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证遗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限或由于被依法扣留、暂扣而无法使用时,以及当其违法记分已经达到累积的12分标准时,严禁继续驾车上路行驶。
对于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冒险驾驶机动车者,相关法律予以严厉制裁:
首先,依据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擅自驾乘机动车的,应当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处于两百元至两千元不等的罚款;
如行为严重,则有可能同时遭受到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措施。
其次,倘若有人故意将机动车辆交给持有临时证件的驾驶员操控,那么他们也将面临罚款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严惩。
再者,若拥有临时证件的驾驶员在驾驶证暂扣期间无视法规,以至机动车驾驶过程中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伤亡或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等触犯刑法的话,他们还将会面临刑事处罚,且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如果民事赔偿后肇事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不仅会面临更长时间的刑期和更高额的罚款,还有可能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因逃逸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驾驶员,他们将要承担更为严峻的刑事责任,即属于有期徒刑七年甚至七年以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