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特性,它具有高度特殊性。
主要原因在于其土地所有权属性为集体公有制范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一户村民都只能合法地持有并使用一处宅基地。
在农村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与常见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相比较,并非仅仅颁发普通的房产证,而是仅有宅基地使用权证。
另外,此类宅基地使用权证上仅能登记个人的姓名,而无法像房产证那样同时记录多个产权所有者的信息。
假设某宅基地房屋系由多个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设及共同居住使用的情形下,则在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需仔细审视各个家庭成员对该宅基地房建造的实际投入和劳动贡献,然后通过在家庭共有资产中划定出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部分之后,方能进一步划定夫妻离婚时可各自分配的财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