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的从轻判刑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在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之前,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真诚地反思并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同时积极配合调查机关退回非法所得,尽可能防止和降低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其次,如果具备自首的情节,也会得到适当的宽大处理。
再次,若有立功表现,例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且经查证属实;
或是提供了关键性的线索,这些线索帮助案件调查机构突破重重难关,成功侦破了其他的案件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若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则有可能减轻甚至部分或全部免除了应得的惩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