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裁判书被宣告下达即代表着已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在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前,当事人则需耐心等待,直至生效那一刻,方能合法地缔结新婚姻。
值得强调的是,离婚裁判书在法律效力上与婚姻登记机构发放的离婚证明相同,具有同等级别的法律效应。
经由人民法院裁定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不需要再次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