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在高层建筑中进行高空抛物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租用该房屋的租客无需承受相应的法律义务或风险。
在此情况下,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应由实际实施此项行为的人来独自承担。
然而,倘若建筑物的物业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则存在过失过错的话,他将与抛物者共同承担相关的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责任人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以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者为主要考虑对象;
其次,明确高空抛物这一行为的直接实施人;
最后,若无法成功举证表明自身并非侵权行为之人,亦即建筑物的实际使用者,则同样需对此行为负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