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合进行消费活动时遭遇财物失窃事件后,消费者有权向相关商店或超市提出索赔请求。
具体而言,若消费者将私人物品寄存在该超市所设立的储物柜中,而物品在寄存过程中不慎丢失,那么超市应承担起对损失的赔偿责任。
毕竟超市作为提供储物服务的一方,有责任确保储物柜的安全使用。
这种义务是在消费者与超市双方同意建立的购物合同中所包含的附属条款,所有人都应当严格遵循。
同样,如果消费者在超市的营业场所内、且当时携带的个人物品遭到了盗窃,但超市未能履行其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的基本义务的话,消费者仍有权利向超市提出赔偿诉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