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债权的确立,需要进一步明晰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第一,债权是否真实存在;
其次,明确债权金额总数是多少;
最后,需要确认该债权是否附有特定财产作为担保权益或者是否具备别除权等特殊属性。
破产程序本身的核心宗旨,即是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将破产财产进行合理分配,使所有的破产债权人都能享受到相应的利益。
考虑到实际应用过程中对计算便利性的要求,通常情况下,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应根据市场价值兑换为现金形式以供支配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