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众所周知,果园是耕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当农村果园面临征用之际,果园的所有权者应享有得到法律明文规定的关于耕地征收的相应补偿的合法权益;
2、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将有机会获取的补偿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农作物的补偿费;
3、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则须根据被收缴土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参照耕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来进行规定。
对于土地征收,政府应确保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从而保障被征走土地的农民维持原本的生活水平不变,同时也保证他们在未来的生活中有足够的支持。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应该依法、适时并且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方面的补偿金,同时也要为被征走土地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费用的保障。
另外,征收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这一方式而确立的。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项因素,并需定期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发布信息以反映最新情况。
此外,针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方面的补偿标准,也会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自行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