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唆犯罪的法庭审判,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未有固定统一的量刑法则可循,需要根据具体案发情况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研究。
涉及到教唆他人犯罪者,应当按照其在整个团伙或共同犯罪中实际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作用予以评估和判决,对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人群犯下罪行的,应视为严重情况,适当加重责罚力度。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若受教唆者未能按照教唆者的意图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那么针对教唆犯本人,我们便可以视情况分别给予减轻或是免除处罚。
关于教唆犯成立所需满足的三大条件:
(1)明确选定教唆对象。
根据国际刑法学界的普遍共识,教唆对象必须是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否则,将无法构成完整的教唆犯概念,更准确地说,此时的行为模式属于间接的正犯行为;
(2)实施有效的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的本质方式在于,引发他人产生实施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非法活动的意念,然后进一步促使对方付诸实践。
(3)具备必要的教唆故意心理状态(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那些事实上无法成功实现既遂的行为,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教唆行为当属未遂性质,故不再成为独立受到惩罚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