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向他人借款用于父母病患治疗的事宜,此类情形在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处理之时不予视为共同负债范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关系仍然存续过程中产生的共同债务需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由夫妻其中一方在事后来承认具有该债务的共同意愿所形成,另外,若系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背负的债务也可纳入夫妻共同负债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