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当事人之间尚未存在明文禁令限制,因此实施探望孩子行为仍可视为合法行为。
然而,倘若法院判定当事人探望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有害影响时,有权力依据相关法规终止该当事人的探望权;
待相关妨碍因素消除之后,应依法恢复其探望权。
与此同时,对于那些拒绝按时支付抚养费用等判决或裁决内容的当事人,则需依靠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加以解决。
在此过程中,有关个人及企业机构具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法院将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处理,并确保将所得款项迅速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进而顺利完成整个执行工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