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建设合同解除的法律事务中,若建设工程已经完成施工,承包方有权利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以及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的标准,向发包人提出及时验收的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以及其移交给生产使用阶段,必须符合如下的基本要求:
(1)对于生产型项目或者辅助性的公共设施,需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并保证其可正常投入运营,满足生产使用需求;
(2)关键的工艺设备配备需经过连动负荷试验合格,具备形成实际生产能力的条件,能依托现有的条件生产出符合设计规划的产品;
(3)基础的生产设施需符合设计要求,建设完备;
(4)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都必须符合产品投放市场的要求;
(5)环保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以及消防设施需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进入实际运行状态;
(6)对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信工程等的施工及验收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出台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