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之间对于共同财产,有如下之义务规定:
第一项,家庭生活所需费用,皆应由共同财产负担;
若遇资金不足情况,剩余部分则由夫或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相应份额。
第二项,夫妻共有的生活中所产生之各类债务,皆视为共同债务,对此类债务,夫妻双方均需承担共同还款之责,首先理应动用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进行偿付,若仍然无法完成清偿任务,剩余部分便须由个人负起连带责任。
最后一项,为因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各类费用,均应由共同财产负担支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