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际,父母共同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得到充分尊重和重视。
无论子女最终将随谁共度时光,这一决定均不能成为判定抚养费用具体数额的唯一标准。
通常情况下,对于拥有两名孩子且由父母各自商议承担抚养责任的家庭而言,关于抚养费的分配方式如下:
首先,若父母双方的经济实力相差不多,并且子女的日常开销也基本平衡,那么往往会采取各自抚养一名子女的办法,此时另一方无需再向对面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其次,如果父母一方的经济条件明显优越于另一方,而子女的平日花费呈现出较大差异,在此种情形之下,即便父母各自抚养一名孩子,条件较差一方仍有权向对方索要相应金额的抚养费用。
最后,尽管法院已做出裁判或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互不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但若抚养其中一名子女的一方,其所哺育之子女产生了重大支出(如遭遇突发性重症疾病),那么他/她仍有权寻求与另一方共同分担这笔巨额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