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婚姻内的不忠行为设定了详尽而明晰的判定标准。
通常而言,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论是配偶一方还是另一方出现了在感情方面或身体层面偏离于正常的角色定位,选择在婚外交识寻觅第三方以填补其个人对于性的需求以及情感需要的缺口,即可被确认为发生了婚姻内的不忠诚行为。
然而,旨在达到《民法典》中所明文规定的不忠诚行为之标准,还需同时满足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非法同居这两种情形。
如有任何一方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离婚诉讼,法庭会依据法律程序展开调查审讯并明确事件真相。
在这个过程当中,对双方当事人做适当的调解工作。
如调解失败,法庭将准许离婚,并且无过失方有权依法要求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婚内不忠诚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