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将被判定为刑事法律责任:
一是在追逐竞赛过程中表现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是不顾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醉酒后驾车者;
三是在从事校车业务或者进行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出额定载客人数,或者超速行驶情节严重者;
四是不顾法规安全规定,运输危化品,威胁公共安全。
在此基础上,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于前述第三、第四种情况应当承担直接法律责任,按照相同标准依法惩处。
此外,上述行为有可能同时造成其他恶劣后果,如果涉及其他违法犯罪,则应依据情节严重性进行更为严厉的惩罚裁决。
因此,将危险驾驶罪定义为一种对社会公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犯罪类型,不容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