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则上,劳动者若自动放弃工作并向企业递交辞呈,则企业无需对此支付任何形式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然而,此言并非绝对的定规,针对以下六种特殊情况,即使是劳动者自主决定离开,同样可以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首先,如果企业未能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其次,如果企业未能如期并且全额地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
再次,如果企业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侵害;
第五,如果企业利用不当手段强制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效力被判定失效;
最后,如果企业采取胁迫方式控制劳动者,使其不得不接受不合理劳动合同,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背安全操作原则,从事危险作业,损害员工生命安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